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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持证上路”

    信息发布者:大靖红土特产
    2017-06-30 17:03:51   转载

    甘肃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现场

      29日下午,甘肃省公安厅在兰州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即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管理范围明确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购车起30日内需注册登记 免费办理行驶证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挂牌、“持证”上路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同时,《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重申,对部分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列示,以规范驾驶人行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7月至12月集中登记 未登记上路将处罚款

      《办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对“两类非机动车”路面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交通秩序整治,严格查处“两类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占道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确定今年7至12月为集中登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提醒、告知、督促等为主要执法手段,推动登记工作全面开展。

      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甘肃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登记规定、工作规范等配套管理制度,确定了全省统一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两类非机动车”登记,为便利群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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